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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0/06/1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沈阳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沈阳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制度建设,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许可及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到公安部门办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统一购买。

    第十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沈阳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报保卫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技术物资供应科按核准数量发放。

    第十一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保卫处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校保卫处备案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由实验室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统一回收。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和校附属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辽宁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