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学校主页
  •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科教学 > 专业实验教学中心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沈阳农业大学实验相关制度

    【来源:     日期:2020/06/1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卫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

    1. 各院(部、中心)必须建立主管院长为组长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指导监督,每学期认真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实验室要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报公安处、教务处备案。

    2.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注意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辐射、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和规定应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

    3. 实验室要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实验室除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炉取暖。

    4. 高压容器合理存放,易燃与助燃气瓶要分别存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应有许可证、上岗证。对存放有贵重仪器设备、危险品的房间,要特别做好防盗安全措施。

    5.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专管专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执行使用规则。各实验室不准存放剧毒化学药品,所领用的剧毒化学药品,用后剩余的部分应及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

    6.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实验室不能随意接待非实验人员,更不得在室内大声喧闹。

    7. 下班前要收拾好器材工具和图纸资料,清理好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等,并关好门窗,锁好箱柜。节假日前要全面进行安全检查,粘贴好贵重仪器设备、物品的封条。

    8. 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有记录,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将作为实验室评估、评优的重要依据。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不许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条    实验室卫生

    1.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布局合理、设施规范、室内整洁、安静、通风。室内禁止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东西。

    2. 实验室卫生环境管理应责任到人。责任人要负责(或组织)室内卫生清扫和环境整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四壁无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实验台及水池无污迹等。

    3. 实验室要按程序处理“三废”。使用有毒物品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不得乱倒有毒废液、废渣。

                4. 学生上实验课时不许乱扔乱画,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5. 实验结束后,带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要求学生将仪器设备,试材、试剂等放回原处,并组织学生清扫室内卫生。

     

    第二章  危险品及“三废”管理

    第三条    危险品管理

    1. 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2. 危险品领用必须经过有关负责人批准。危险物品的使用的消耗量应作详细记录,剩余部分必须于使用当天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包装物、残渣废液应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向下水道倾倒。

    3. 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设专库、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必须双人负责,并且只能领用当天的用量。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4. 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药品库,不得私自存放危验品。

           5. 使用危险品的教师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

    6.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7.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安全领导工作小组、校长,上报公安机关。


     

    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的

    第一条    设置模式

    根据教学实际,选择以下三种模式:

           1. 以学院为基础设立实验教学中心;

           2. 学科及专业相近,设立院(部)平台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3. 学科及专业差异较大,不能统筹,设专业实验室。

    第二条    人员队伍要求

    基础课实验室主任有高级技术职称;专职实验人员最少为 3 人(包括实验室主任),3人以上的要符合学校定编指标;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为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 3 倍。

    第三条    房舍、设施环境

    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安全整洁。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学生实际使用实验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其它实验室必须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基础课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 5 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第二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各院(部、中心)应分别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主抓实验室工作。凡经学校确认的实验室,不能随意变动。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

    销,新建实验室,必须报请学校审批。更换实验室主任,要报教务处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要选择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职教师或相应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副主任由各学中心)推荐,学校正式任命。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实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购置的教学和其他单位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所有。归所在实验室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有关管理和使用人员退休或调转工作时要做交接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实行“专管共用”,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是国家财产,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须精心维护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器材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处理。

    十条  实验室要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教务处。

    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实验危险品相关的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十三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件,不允许存放私人东西;实验人员要切实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学校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十五条  实验课要做到有实验指导书,有实验要求,有完好的仪器设备,有整洁的实验场地。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实验中易出现的安全问题必须着重指出实验过程中遵守操作章程过程中进行有效

    实验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实验废物。

    第十六条 维护和坚持实验教学的计划性、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实验项目或压缩实验学时,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实验任务。如果根据教学改革要求需调整实验项目内容和方法,必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各院部、中心主管院长和教务处批准方可实

    施。

    十七条  新开实验项目,必须编制实验指导书,经学院(部、中心)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须先行试讲人员先行试做合格后方能正式开确保实验质量。对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实行试讲制度。试作、试讲均需要有记录备

    案。

    十八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掌握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方可进行实验。实验要严格按规程进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因故不能做应向指导教师所缺实验要在期末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

    考试。

    第十九条  实验要肃认真如实录实数据实验数须经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过大,必须重做。要根据实验要求独立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

    二十条  上课时,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要遵守纪律;要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吸烟。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

    至处分和赔偿。

    二十二条  注意节约实验室水电、试剂等实验用品。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和使用工具,打扫卫生,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开放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放的原则和内容

    1.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2. 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3.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层次、专业和学科的要求,向本校学生开放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创新创业项目等。

    4. 开放实验教学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主要进行仪器使用及实验过程的指导、管理,检查、审核实验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1. 课外时间开放。实验室开放安排在不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冲突的时间进行。

    2. 教学计划外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内容一般是教学计划外的,是计划内实验教学的沿续和提高。

    第二十五条    放的实施与管理

           1. 开放的实验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

    2. 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应先向开放实验室递交实验设计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开放实验室安排实验时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

    3.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4.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 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 9 月份将上一学年开展的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6.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或实验室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实验室的建设

    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规划。制定规划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应由实验室通过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院(部、中心)、教务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实施监督、施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逐年增加,使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基础课专业基础实验室,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实验室须在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九条    设的目标及要求

           1. 实验室条件建设

    实验队伍的人员结构合理,队伍稳定,敬业精神强;实验技术人员比例合理;经费投入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条件下,要逐年增加,提倡校、院共建;实验室面积、设备条件能保证教学需要,配套仪器总体水平先进,利用率高。

           2. 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要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实施,有检查;规章制度健全,并且严格执行, 具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实验室环境,无安全事故;岗位责任制健全,分工明确,有专人管理;有人员培训计划及措施;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完好率达 85%以上;大型仪器设

    备有档案,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自修率高。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更新率。

          3. 实验教学效益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等)齐备,质量高;实验项目管理规范。重视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不断提高实验水平,有研究成果。

    第七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验室工档案是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真实记载。

    第三十一条    作档案的管理范围及内容:

    1. 实验室建立的批文、实验室主任任命文件及实验室的发展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及实施计划等。

           2. 实验室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办法,人员岗位职责等。

    3. 实验室日常工作记录。包括实验项目卡、实验课记录本、实验室工作研究日志、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大型仪器使用记录、安全卫生检查记录、实验员工作日志等。

           4. 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及实验教学课程表等。

           5. 历年实验教学考试题、成绩单、部分学生实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6. 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包括固定资产帐、卡;低值耐用品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保修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等。

                7. 实验室所从事的教学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成果。

    8. 实验室人员情况。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工人等档案资料。

    9. 每年实验室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学期实验课开出率、实验项目统计、实验人时数统计等。

    10. 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考核、评估、奖惩、聘任等资料。

    11. 实验经费及使用情况。

    12. 实验室面积、用途及维护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作档案管理

    各实验室必须委派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及监督检查。

    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保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要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逐年积累,认真管理。

     

    第八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材料经费管理

    1. 实验消耗材料费是用于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划块拨给教务处掌握分配使用。

    2. 实验消耗材料费属专门经费,不得移作它用。各学院(部、中心)分配的实验消耗材料费由主管院长安排使用,并对学校负责。

    3. 实验消耗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各实验室所需的消耗材料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填报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购。

           4. 需要自购的实验消耗材料,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

    5. 由于教学计划变更或其它因素造成经费不足时,需凭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超支情况说明,向教务处提出补充经费申请。经教务处审查认为合理给予补充。如有不合理支出应由各单位自己解决经费缺口。

    第三十五条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

    对储存的实验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应根据不同类别分类存放,按其特点和要求,切实做好防潮、防晒、防霉、防火、防盗等工作,防止财产损失。保管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全账册记录,严格验收入库、发放手续,定期做好

    清点盘存和报表工作。各单位在用的低值耐用品应设立保管帐及个人领用(借用)登记簿。每年对低值仪器设备在用情况进行核对清理,并报主管部门。

    第九章  本科教学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学设备费是用于购置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专门经费。由主管校长负责, 教务处负责计划审查,验收与使用情况审查。经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逐年补充,重点投入的原则。

    凡购置本科教学实验、实习仪器设备,各学院(部、中心)须先将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由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报国有资产处组织采购。

    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购进后,各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试用和验收,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如出现不符合实验要求的问题和质量问题,由验收单位及验收人负责。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仪器设备购置后长期闲置或利用率很低,追究购置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用于本科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各学院(部、中心)要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以书面报告报教务处。说明报废原因,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履行报废手续。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长期闲置不用,但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教务处申请调出,不得随意报废。教务处接到报告后,通过网络或书面通告,征寻使用单位。校内教学单位无偿调入,对其它单位收缴适当的残值金。教务处可给仪器设备调出单位一定的

    残值补助充实教学设备费。

    第四十一条 凡用教学设备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或用于本科教学的仪器设备须凭教务处处理意见到国有资产处办理报废或调剂手续,未经审批擅自报废本科教学仪器设备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沈阳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团结协作。

    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评选实验室先进集体及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专职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学校定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严守纪律的工作作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并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位职责

           1. 负责本实验室的组织领导工作。

    2. 组织制定、审定本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计划,并实施。

           4. 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本实验室人员编制、计划、培训、考核、定职、评聘等工作。

           5. 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完成实验室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课教师位职责

    1. 实验课教师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室管理要求上好本门实验课。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课前试做。对首次上岗的新教师, 指导实验前要试讲、试做,并记录备案。熟悉实验原理与步

    骤,并写出实验方案。

    2. 实验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指导书要求学生,指导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前必须要求学生做好预习。

    3. 要求学生爱护公物设施,如人为造成损失损坏者,要按《沈阳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4. 要求学生注意安全用电、用水。

                 5. 实验完毕要及时组织学生清扫实验室,办理仪器清还手续。

    6. 按学校要求开展实验教学研究,认真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实验课记录本》,并填写教学研究日志。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岗位责任

    1. 熟悉本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操作方法,精心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日常保养维护。保持教学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为 100%(不得影响教学使用。填写维修记录。                                                                                 2. 做好所开设实验课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做好预备实验和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内容。协助实验教师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实验课记录本》。

           3. 认真保管仪器设备,使用前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理。

           4. 负责管理和领取实验用品,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对剧毒药品要有使用记录。

    5. 负责本实验室的卫生和治安工作,做到室内无杂物,地面无垃圾,实验仪器和台柜无灰尘。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6. 填写《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等实验室工作记录。

    7.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坐班制。不迟到有实验课时须提前 10 分钟到位),不早退,学生上实验课时务必坚守岗位。

    第三章  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要求

    第十条    教授级高级验师的业务要求

    1. 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意见。

           2. 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

           3. 积极承担课题研究,及时更新实验项目内容,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和指导书。

    4. 掌握本实验室的有关专业技术;负责在某些实验技巧、仪器操作技术等环节方面向教师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承担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任务。

           6.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级实验的业务要求

           1. 根据本学科实验教学发展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发展与建设方面的意见。

           2. 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3. 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参加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和指导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

    4. 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配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在某些实验技巧、仪器操作技术等环节方面向教师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承担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任务。

    第十二条    验师的务要求:

    1.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项目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本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

           2. 主动参与实验教学的辅教工作。

           3. 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验员技工人的业务要求

    1.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项目的实验技术,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完成实验的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

           2. 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与培训

    第十四条    训的原与要求

    1. 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当前和长远实验室建设的目标出发和学用一致的培训原则。

           2. 坚持岗位培训为主,提倡业余、短期和就地就近学习的原则。

    3. 各实验室要有近期和长远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及各单位应创造条件,保证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训重点条件

           1. 实验技术队伍中的中、青年骨干、热爱本职工作者。

           2. 新建专业实验技术人员。

           3. 精密、贵重仪器、大型和引进设备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请程序经费

    1. 凡从事实验室工作满二年以上,在工作中表现较好者,均可申请报考不脱产而且与现职相关的专业学习。

    2. 无论何种培训(如:在职培训、脱产培训、专修科培训、长、短期培训等)都要按培训计划进行,报教务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3. 实验技术人员要注意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应以学习来促进工作,对不能按要

    求完成学习任务者,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


     

    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内容

    1.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2. 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3.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层次、专业和学科的要求,向本校学生开放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创新创业项目等。

    4. 开放实验教学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主要进行仪器使用及实验过程的指导、管理,检查、审核实验方案。

     

    二、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1. 课外时间开放。实验室开放安排在不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冲突的时间进行。

    2. 教学计划外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内容一般是教学计划外的,是计划内实验教学的沿续和提高。

     

    三、实验室开放的实施与管理

           1. 开放的实验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

    2. 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应先向开放实验室递交实验设计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开放实验室安排实验时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

    3.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4.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或实验室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组织实施。


     

    沈阳农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认真执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相关用语的含义:

    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实行放射性质使用审批制度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

    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放射性物质理责任制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统计、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计量、使用、保管。

    (5)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6)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的关系。

    (7)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部、分析中心等)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储存、保管、处理。

    (7) 计量、统计、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8)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二)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随时查堵、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包装、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五条    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

    (一)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可行,得到贯彻执行。

    (五)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量、操作运转情况、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六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公共安全、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配备专用铁柜,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用时再取回。

    (二)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定期清点库存量,核对帐目和实物,使之相符。

    (四)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严格计量管理,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六)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确保需求。

    (八)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

    (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要集中收处。

    (四)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

    (五)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6. 按国家相关规定包装、送贮放射性废物。

    (六)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七、其他

    本方案自 2018 年 10 月起实施,从 2018 级学生开始实行。

     

     

     

    沈阳农业大学

    201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