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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及办公用品采购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0/06/1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及办公用品采购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及办公用品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费效益,为师生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学校建立实验及办公用品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为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及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化学试剂(含危险化学品)、生物试剂、实验耗材、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采购平台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委托平台运营商开展具体运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平台运营商和供应商的管理、资质审核和考核评价、上架商品的品牌、质量及价格审核、用户自购申请的审批、交易数据汇总分析及平台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购买实验及办公用品,须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平台没有的,经批准可通过采购平台中的自购管理系统购买。

    第五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方法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条  术语定义

    1.化学试剂: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纯净化学品。

    2.生物试剂: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或有机化合物。

    3.实验耗材:指除试剂以外的实验材料和易耗品。(注:材料指金属、非金属材料、试剂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办公用品:指文件档案管理类、书写修正类、桌面用品类等文具事务用品和打印耗材、办公用纸等办公耗材。

    5.用户:指通过平台采购商品的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

    6.运营商:指负责采购平台运营的第三方公司。

    7.供应商:指为用户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第二章  采购平台用户管理

    第七条  用户可与平台供应商就拟采购的商品进行议价,并要求供应商先修改价格,再予以确认。

    第八条  用户收到商品后,如发现与购买的商品不符或质量有问题,须通过采购平台申请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  以下情况可在平台申请自购

    1.所需试剂或耗材,采购平台没有销售。

    2.对所需商品有特殊性能需求或现有商品不能满足要求。

    第十条  自购商品用户注意的事项

    1.用户须自行核实供应商资质且认可其商品质量,方可在该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2.自购商品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需附采购合同。

    3.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不属于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

    4.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及用途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订单采购数据须真实有效、无虚假交易,如涉及违法犯罪,用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平台严禁虚假交易,一旦发现平台用户参与虚假交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采购平台运营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择优选择平台运营商。运营商必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且售后服务达标的单位,应具备采购平台系统维护能力,能够安排专人驻校开展运营工作,协助学校对平台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平台运营商具体负责平台日常运行与维护、平台供应商管理、商品上下架管理、用户咨询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平台运营商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中出现问题或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学校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平台运营工作。

    第四章  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学校选择质优、价廉、信誉好的供应商入驻采购平台。

    第十六条  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学校根据供应商的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供货价格、响应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中出现问题或未达到要求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在采购平台的销售行为。

    采购平台严禁虚假交易,参与虚假交易的供应商,学校一经核实将进行销单处理并永久终止其在采购平台的经营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供应商在完成所有订单送货、结清系统使用服务费后,有权申请退出采购平台。

    第十七条  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核

    1.拟入驻采购平台的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达标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资质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品牌授权书;按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检验检疫证书、商品来源地证明及无法律诉讼证明材料等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用于采购平台存档)。

    3.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各类信息资料的审核为形式审核, 供应商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供应商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及时更新资质文件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学校或采购平台相关单位或人员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4.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须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相关证明发生变更或更新时,及时通知平台运营商。若因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供应商不符合采购平台入驻条件的,学校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限制供应商经营,直至终止入驻协议。

    5.供应商签订入驻协议后,方可加入采购平台。

    第十八条  用户与供应商通过采购平台提交的订单信息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所供商品的要求

    1.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单项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

    2.供应商为用户提供商品,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生产、经营、运输、销售、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须对危化品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工具需具备危险品运营资质(运输单位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具备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危化品的运输车辆还需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应商负责商品的运输安全,承担安全责任。供应商出售的商品保证包装能够使商品安全运输和存储,有效防止商品在运输、周转过程中发生磕、碰、泄露等情况。供应商须按用户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存放地点,供应商未按要求包装的,用户有权予以拒收。

    3.供应商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且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向采购平台上传危险化学品数据时,必须明确标注“危化品”标识。

    4.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供应商不得在采购平台擅自销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供应商要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如出现相关纠纷,由供应商自行解决,与学校及采购平台无关,且学校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限制供应商经营,直至终止入驻协议。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1.供应商须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用户通过采购平台检索到的商品信息准确、有效,如商品出现断货、调价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对网上数据进行修改。因供应商上传信息错误或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须及时响应及确认用户的网上订单信息。

    3.供应商须将用户订购的商品按照约定时间送到订单收货地址并提示、配合收货人完成验货手续。

    4.如因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品未能达到用户的要求,供应商须无条件退货。

    5.供应商提供给用户商品的单价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供应商在沈阳市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销售价格。

    第五章 采购平台实体商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常用商品的采购效率,加快配送速度,学校在采购平台开通现货专区,建立实体商城,实行线上下单、线下送货。

    第二十二条  入驻实体商城的供应商除须满足平台供应商的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入驻供应商经审核通过后,需签订实体商城入驻协议。

    2.实体商场供应商要保证提供的商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要求上架商品价格不高于第三方销售平台,在协议执行期内要及时补货,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3.入驻供应商在协议执行期内因自身原因退出平台,支付的货位租赁费用不予退还,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实体商城货物入库及存储

    1.实体商城由平台运营商安排库房管理员进行管理。库房管理员根据备货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并仔细核查货单信息,认真清点货物品类、数量,确保入库商品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并做好入库登记工作。

    2.库房管理员依据商品的特性及适合的存储环境进行分类、分区管理,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不准存放化学性质不稳定及化学特性发生冲突的化学品。

    3.库房管理员确保入库商品摆放合规、数量准确,并做好日常核查工作,对各类库存商品定期进行检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实体商城货物出库及配送

    1.由专人定时查看并处理现货专区订单,库房管理员接到出库申请后须仔细核对,对订单货物进行分拣、贴码、打包后,及时放置在配送区。

    2.配送员对当日订单配送次数不少于三次,在配送前对商品按发货清单进行核对,并与收货人提前电话确认送达时间,对于低温试剂的配送,按冷链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3.配送员根据发货清单,设定运输路线,确保安全、快速送达用户,提醒收货人进行扫码确认。如果由他人代签,需要与下单人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4.配送完成后,配送员要将商品配送单据以及配送车辆送回实体商城。

    5.库房管理员要及时做好商品的出库登记及清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体商城库房安全管理要求

    1.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禁止违章用电。

    2.库房保管员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蚀等相关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3.库房内保持通风、整洁干净,禁止存放易燃、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库房内配备消防设施,禁止堆放其它无关物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下班离开库房前,检查并关闭水、电等相关设施。

    第六章  财务结算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结算管理

    (一)平台内购商品结算

    1.结算审核。用户收到所购商品且在平台上确认付款后,供应商将盖有公章的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递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

    2.结算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通过后的票据分类、汇总,其中:科研经费支付的,单笔订单金额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电子审签;事业经费及单笔订单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科研经费,按照《沈阳农业大学财务审批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3.结算方式。科研经费支付的订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结算,结算单的电子审签信息视同手写签字;非科研经费支付的订单,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票据汇总后交予用户,由用户履行财务审批程序,自行到财务处办理结算。

    4.结算时限。平台内购商品的结算周期为两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二)平台自购商品结算

    用户通过平台自购管理系统购买商品,需自行办理财务结算。财务结算需提供自购审批单、购货发票、平台打印的自购付款单,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需附采购合同。发票金额与付款单金额不符或未打印付款单或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未附采购合同的,财务将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与平台运营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沈阳农业大学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用户、运营商、供应商均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学校将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