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享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辽宁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及《沈阳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且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具有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共享单位”)依托共享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各类分析测试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成本核算,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共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学科建设处、财务处、现代教育信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共享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四)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案;
(五)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共享平台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及共享入网审核;
(三)组织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相关管理办法;
(四)组织检查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五)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共享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共享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管理;
(三)负责拟定本单位共享收费方案,做好收费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共享基金和共享酬金的使用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共享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分配政策、统一考核评价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
第十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且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具有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共享平台;30万元以下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要保持性能稳定及运行状态良好;如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共享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及持证上岗制度。共享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共享平台运行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实验消耗品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条 共享单位在提供共享服务时,须按时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如与客户订立服务合同,须事先经学校批准或授权。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须提前预约,预约时要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分析测试的正常进行。预约被确认后,用户应按约定时间送达样品,共享单位要按时完成测试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预约应保证优先安排校内用户。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共享平台及优惠政策,私自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外用户必须遵守共享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好实验室卫生和秩序。分析测试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共享单位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共享收费及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共享单位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属性和运行成本,拟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案,经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由财务处向上级部门报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共享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收费、随意收费或不收费,避免现金收费。收费要开具税务发票或内部结算收据。收取的费用要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校内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收费标准如含材料费,材料费按全额收取;校外项目按收费标准的全额收取。
收费方式、结算方式、发票开具及缴税事宜按学校财务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共享收入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各学院收入的10%为学校事业基金,50%为单位事业基金,40%为单位共享酬金;分析测试中心收入的20%为学校事业基金,60%为单位事业基金,20%为单位共享酬金。
(二)提取的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共享平台建设及网络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相关管理服务支出等;单位事业基金用于仪器设备基本运行、更新维护,实验室维修改造,相关业务调研及培训支出等;单位共享酬金用于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实验室管理,共享管理与服务等劳务及奖励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为共享单位设立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共享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业基金和单位劳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共享的有效机时及饱和程度;完成教学任务、科研课题、成果数量和业绩增量等;设备维护、功能利用及新功能开发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效率、经费使用、人员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共享基金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工作效率低、开放共享差、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使用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沈农大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