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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农业大学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0/12/03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及党员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团章规定的团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队伍建设的需要。要切实把政治立场坚定,入党意愿强烈,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

    第四条  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要环节,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对具有特殊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团员,团组织享有组织推荐的权利。

     推优工作包括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两个环节。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推优对象为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共青团员。推优工作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组织不予讨论。

    第七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为我校年满18周岁并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共青团员

    2.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在思想、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能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3.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原则上,本科生学习成绩平均达到班级排名前6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研究生要求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习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具有较好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需满足第条的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接受党组织培养和考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

    2.已参加过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表现优异,成绩合格

    3.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本科生学习成绩平均达到班级排名前50%,且必修课程不能有一科以上(不含一科)不及格现象。研究生要求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骨干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创业大赛、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校团委每年根据校党委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分别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推荐计划和党员发展对象推荐计划,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学院团委及团支部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党委要在推优前对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动员与培训学院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团组织会议精神,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  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记录大会情况。到会人数达到本支部人数的 2/3 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

    1.介绍推优工作要求。团支部书记向全体团员传达上级党团组织会议精神通报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讲明推优程序及推荐条件,公布候选人名单(符合推优对象条件的均可为候选人)。

    2.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阐述入党动机,客观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优缺点。

    3.民主评议。团支部成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团员对候选人情况发表意见。

    4.投票推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5.推优结果上报。候选人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团支部将候选人得票情况上报学院团委。

    (二)学院团委审核。

    学院团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候选人得票情况,召开团委全委(扩大)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核。

    推荐对象需按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登记表》《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学院团委需按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汇总表》《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汇总表》。

    (三)校团委审核。

    各学院团委上报的推荐材料(包括《登记表》《汇总表》)需经校团委常委会审核,结果反馈各学院团委。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对象,需指出存在问题;对于审核合格的推荐对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各学院团委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正式推荐。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推优工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9月份分别进行一次,推优对象一年内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发展对象的,需要重新参加推优环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推优对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思想教育,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增强做好推优工作的责任感。在推荐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考察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确保推优质量,杜绝、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现象。

    第十七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校团委把是否做好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学院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按照推荐程序进行落实,对年底基层团组织的评优表奖进行一票否决,不予评选优秀。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支部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对于在推优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支部,不能参与当年红旗团支部评选,团支书不能评选优秀团干部。

    第二十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我校推优工作程序有序开展。要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  校团委和各学院团委要建立健全推优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推优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连续性。

     

    第二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细则由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和共青团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