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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来源:     日期:2020/06/11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奖学金为主体的“奖、缓、免、贷、助、补”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

    第三条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个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落实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沈阳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须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负责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

    2.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条件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人选,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方式。

    3.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4.公示。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公示同时在班级予以通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再次申请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今后所有的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资助办法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选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包括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一、资助、奖励对象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四)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五)奖励、资助数量

    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人数评选,学校助学金根据当年国家奖励、资助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二、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50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学校遵照执行。

    (二)一等学校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二等学校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前4%(含)、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7%(含)、平均学分绩点3.8以上(含)。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要求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依据分配名额。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奖助学金初步人选,上报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各类别奖助学金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5.公示。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各类别奖助学金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6.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备案留存,同时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在同一学年内,国家(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之间均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和助学金之间可以兼得。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分两次发放。

    (三)在获得助学金后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开学后,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核查学生身份、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信息,并录入生源地贷款回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学生本人学年学费与住宿费总和(住宿费不能确定的,按照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

    学校面向全校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岗位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岗位的需求情况择优录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在解决生活费用的同时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我校对于受资助后经济仍有困难或是由于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临时性的无偿资助。

    一、临时困难补助金的组成

    1.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休学期间。

    3.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较低,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5.生活铺张浪费者,或迷恋网络者。

    三、申请金额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1次最高不超过500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辅导员对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2.学生辅导员老师持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到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批后,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通知书”。

    3.学生辅导员老师持“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通知书”到学校计财处代学生领款。

    第十七条学费减免

    1.学费范围:学校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对孤儿等学生予以学费减免。

    2.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汇总审核,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计财处负责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制度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的一项资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和研究生新生。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沈阳农业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盖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确认后,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由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新生持学院审核后的“沈阳农业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领取“沈阳农业大学‘绿色通道’通知单”。

    4.新生持“沈阳农业大学‘绿色通道’通知单”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

    四、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在交纳学费、住宿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九条社会资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的资助办法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同时挖掘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通过榜样示范工程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勇于承担社会义务,鼓励他们毕业后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建功立业,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