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我校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大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大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条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服务队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一章 招募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二)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书。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管理服务号码。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新志愿者培训:
(一)新志愿者在完成登记后,必须经过基础的培训,内容包括:志愿者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有关规章制度、纪律;目前开展的项目活动;优秀志愿者的先进事迹等。
(二)培训时间按新志愿者登记累计数确定,就近安排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条项目专业培训
(一)介绍项目意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要求、注意事项等,保证志愿者对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聘请专业人员或有培训资格的志愿者进行培。
第十一条志愿者全员培训
(一)全体志愿者每年都要参加一次全员培训。
(二)每年要重新确认所参加的项目,确保项目的时效性。
(三)对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志愿者要安排补训。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三条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应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档案,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工作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自行开展两类。
(一)学校组织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志愿者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将结合实际,制订志愿服务计划。(二)学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全面支持,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注册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注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九条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二十八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三十一条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相关注册机构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奖章。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设立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